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要想過此路,留下買路財”。日前,碭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敲詐勒索“過路費”的案件,被告人以對方車輛需從自己承包地上過路為由索要過路費,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9年1月22日,甲某某將其貨車停放在碭山縣某鄉鎮原計生委院內。同年2月12日,被告人乙某某用土和一輛面包車將通往計生委大門的路堵上。2019年3月5日,乙某某以甲某某的營運掛車需從自己承包地上過路為由,向甲某某索要人民幣5000元。甲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乙某某人民幣5000元,后乙某某放行了甲某某的貨車。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乙某某被抓獲歸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乙某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方法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乙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乙某某曾因毆打他人受過行政處罰,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乙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決。
胡貝貝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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