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霍邱縣原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李其江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達130.3萬。日前,霍邱縣法院一審判決,李其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七萬元。
李其江,1963年5月16日出生,安徽霍邱人,大專文化,原霍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科員,曾任霍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霍邱縣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其江在擔任霍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合計130.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其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30.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其江在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提起公訴前退繳部分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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