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壽縣河道局執法大隊原大隊長孫同成利用職務便利,明知非法采砂人員有請托事項,仍收受所送錢財6萬多元。日前,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同成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已繳納)。
孫同成為壽縣水務局工作人員,2015年5月調至壽縣水務局下屬河道管理局采砂管理執法大隊工作,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任采砂管理執法大隊大隊長,2017年5月至案發前調至河道管理局機關工作。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孫同成利用其在壽縣河道管理局采砂管理執法大隊及河道管理局機關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7名非法采砂人員所送錢款63970.78元和價值4000元的購物卡。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同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壽縣河道管理局采砂管理執法大隊及河道管理局機關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明知非法采砂人員有請托事項的情況下,多次收受非法采砂人員所送錢款共計63970.78元和價值4000元的購物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孫同成受賄數額67970.78萬元,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被告人孫同成的部分受賄行為被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后,其能夠自動向辦案機關投案,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犯罪的相關事實,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是自首,此外,孫同成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檢舉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可從寬處理;宣判前,被告人孫同成繳納了相應數額的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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