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兩小伙駕車在街頭相撞,卻導致路過大爺胡某等人受傷住院,這種情況下責任賠償該如何認定呢?今日,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
2018年4月10日,蔣某駕駛小轎車沿合肥市新安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土山路與新安江路交叉口向左轉彎時,碰撞到費某駕駛的小客車,致小客車又碰撞到行人胡某、許某,最終導致胡某左脛骨粉碎性骨折、左肩關節脫位及其他多處損傷,一年內兩次住院治療,共花去22366.44元醫藥費。2018年12月,經過司法鑒定,胡某左膝關節活動功能喪失程度達50%以上,被評為IX(九)級傷殘。據此,胡某向瑤海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蔣某、費某及保險公司賠付各項損失。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本案訴爭的交通事故,蔣某承擔主要責任,費某承擔次要責任,胡某無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確定對胡某的賠償費用共221519.64元,由蔣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費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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