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8年10月20日晚,黃山市中心城區延安路和二馬路交口,進入屯溪老街的入口上發生一起持刀傷人致死案。2019年7月5日,黃山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故意傷害罪案。庭審中,播放了證人拍攝的現場視頻及店鋪監控視頻,這對還原案發過程起到重要作用。
被告人方某,1970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案發前租住屯溪區隆阜,從事硯臺雕刻工作。被害人李某某,約60歲,也從事歙硯雕刻,住處離案發現場并不遠,還是一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
庭審表明,2018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方某騎車到屯溪老街買毛筆,將車停在延安路,步行到延安路和二馬路(市教育局對面)交口時,和被害人李某某迎面相遇。因曾和李某某發生過矛盾,被告人方某和李某某在現場有爭執,眾人圍觀,有人勸阻。期間,方某以拿手機為由,從隨身攜帶的一個紅黑色雙肩包中拿出把剔骨刀,雙方隨即發生拉扯,方某左手指被刀劃傷。后方某持剔骨刀刺向被害人李某某腿部位置,刺中了右腿和左臀部。方某又用刀對倒地的李某某臉部左右邊劃了兩刀,準備再劃時,見李某某血流很多,鞋子里都是血,停止了行兇。之后,其騎車到老街派出所投案。
證人拍攝并在庭審時播放的現場視頻和聲音顯示,案發當晚方某和李某某爭執時,方某向對方索要200元與一部手機,并要李某某跪下,之后借口要拿手機打電話,實際上從包里拿出剔骨刀,進而將李某某刺傷。案發后,有現場群眾報警,李某某被送往醫院搶救,次日晚6時許死亡。經鑒定,死因是失血過多造成的休克性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在公共場所持利刃致他人多處受傷而死亡,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方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除刑事部分外,被害人家屬提出了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被告人賠償各項損失共74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人方某稱和被害人李某某在2012年到2014年有生意往來,李某某沒欠賬,有時還預付款,合作滿意。對犯罪事實及罪名指控,方某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但是方某始終稱被害人也有錯。不過,方強承認,對自己說李某某有錯的一些事,拿不出確鑿證據證明。
2017年的農歷2月,方某就在集市上買了一把剔骨刀。對案發當晚為何隨身帶刀,方某稱是怕對方找人為難他,帶刀是為了防衛。
對這一辯護意見,公訴機關表示,并沒證據證明李某某干擾過方某和他人的生意,相關證人稱李某某并沒叫他不要和方某做生意,無證據查實有小混混毆打方某并索要錢財,更無與李某某有關聯的證據。“認為被害人有過錯”說法與事實不符。
方某無視勸告,在景區行兇,持刀對曾幫過自己的人造成多處傷口,在李某某無反抗能力時還劃傷其面部,作案時意志強大,手段較殘忍,后果嚴重(受害人死亡),自動投案自首,但并未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等。
辯護人稱,方某5歲時父母離異,15歲母親改嫁,其一直單身。現在方強父親80多歲,患有癌癥。案發后,方某主動投案自首,變賣了所有家當(硯石),籌了5萬元打到法院指定賬戶以作為給受害人賠償,也表態有能力時還會賠償,是積極賠償的。方某有悔過、悔罪態度。無前科,念其是初犯、偶犯等。希望能對其依法從輕、減輕判罰。
庭審中,直到最后陳述時,方某都稱傷人致死不是他的本意,也向受害人家屬表示道歉,稱自己也很后悔。
法庭對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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