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由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龍某等22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一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龍某等22名被告人的判決。
2018年12月28日,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該犯罪團伙以“聚峰公司”的組織形式為“外殼”,有組織、有規(guī)模的實施“套路貸”詐騙、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數(shù)十起,攫取巨額不義之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一定區(qū)域及小額放貸行業(yè)內(nèi)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相關特征,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龍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和虛假訴訟罪等7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00萬元,罰金18萬余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龍某乙、李某某等其他21名被告人犯七至一罪,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二年零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財產(chǎn)、罰金等全部或一項附加刑。一審宣判后,龍某、龍某乙、李某某等19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冬 云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趙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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