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臨泉一位校車駕駛員,因開車時未仔細觀察周邊情況,將一名幼兒碾軋致死。日前,臨泉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馮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16時4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駕駛一輛中型校車,經鄉村道路至臨泉縣韋寨鎮小韋莊,停車待王某接孫子下車后,馮某某未觀察車輛周邊情況發動車輛繼續行駛,碾軋到走到車輛右前方的韋某,也就是王某的小孫子,致韋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經鑒定,韋某系交通工具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認定,馮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馮某某在事故現場被公安人員口頭傳喚,到公安機關。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馮某某與被害人韋某的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即被害人韋某的近親屬獲得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元。韋某的近親屬對馮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因觀察不夠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馮某某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征得其諒解,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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