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今天發布信息,2018年12月20日,由績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寧國市港口鎮黨委原書記程三九(副縣級)受賄案,在績溪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程三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該案由宣城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宣城市檢察院指定績溪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法庭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三九在擔任寧國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局長,港口鎮鎮長、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私營企業主現金73.1萬元人民幣,購物卡、捷通卡13.9萬元,非法收受財物合計87萬元,為他人在工程款結算、土地出讓金返還等方面謀取利益,數額巨大。
被告人程三九于2018年4月19日主動向宣城市監察委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退出全部贓款,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在辯護律師現場見證下出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績溪縣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績溪縣檢察院的公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程三九犯受賄罪,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被告人程三九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余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