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合肥一年近五旬男子董某某,在酒后竟然尾隨11歲女童,在電梯里進行強吻數秒。日前,董某某被長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董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28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過量飲酒后回到其住處休息,下午3時許,董某某乘電梯下樓外出。在到達一樓后,董某某見11歲的劉某(化姓)一人進入電梯,便尾隨其返回電梯內,電梯內僅董某某和劉某兩人。在電梯上升過程中,董某某趁劉某不注意強行摟住其脖子,親吻其嘴唇數秒。當電梯到達10樓后,董某某離開。劉某回到家中告知其母親,母親報警至長豐縣公安局。被告人董某某隨后被長豐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強制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判決被告人董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