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為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庫)出租、出售行為,維護購房人、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12月4日,經池州市政府同意,池州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人防辦共同出臺了《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對該市范圍內房產開發項目車位(庫)相關租售行為進行規范。
據了解,池州市的這份四部門聯合《通知》依據《物權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合肥、寧波等其他城市的做法,對池州范圍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的四種類型的車位分別進行了規范。其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依法配建的人防停車位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超過三年;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庫)可以出售、附贈、出租;機械式停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通知》同時明確:車位(庫)不得預售,需經不動產初始登記后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實行現房銷售。為維護購買人的知情權,開發項目車位(庫)規劃配置等情況將納入商品房銷售場所應當公示的內容;開發企業首次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明確開發項目車位(庫)規劃配置情況,并在銷售現場公示建筑區劃內車位(庫)的規劃配置情況、使用性質、租售方式以及車位歸屬等內容。在正式出租或出售車位(庫)前,應制定具體詳細租售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0天。
為首先滿足本項目內業主的停車需要,池州市剛出臺的這份新規還明確規定:車位(庫)的銷售對象限制為本項目業主,且每戶限購一個,買受人購房后可依法辦理不動產權書;車位(庫)二次交易轉讓時,除繼承或受遺贈以及法院判決、司法仲裁的情況以外,轉讓對象依然限制為本項目業主。同時,為充分利用車位(庫)資源,防止閑置浪費,《通知》要求,尚未銷售或附贈的車位(庫),業主要求承租的,開發企業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池州市房產界一位業內人士在接受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采訪時介紹,2011年,池州主城區核心地帶秋浦花園地下車庫被買受人改變用途、改作溜冰場所后,作為應急之策,當時的相關部門出臺規定禁止了所有車位銷售;但此舉也造成了新的矛盾:一方面,開發商投巨資建設了大量地下車位,由于不能銷售,投資無法回收,只能通過出售所謂永久使用權或者一次性長期租賃的方式變相處理;另一方面,業主花了錢卻辦不到產權證,產權得不到保障。
這位人士介紹,“此次新規解決了一個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明確沒有作為共有建筑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這位人士告訴新安晚報、安徽網記者,物權法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車位可以出售、附贈。“池州這幾年禁止銷售,建設單位、業主等各方都不滿意。這個新規可以說打破了僵局,解決了近年來困擾公眾的一個實際問題。同時也要求開發商必須將地下車位開放使用,這也減少了停車矛頭。”
錢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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