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合肥交警廬陽大隊獲悉,11月22日交警在長江路和桐城路交口查處一名駕車時吸煙的男子在查處過程中男子就對交警的執法非常不配合。
交警提醒,駕駛時吸煙、零食、穿著拖鞋、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查看信息、翻閱書籍和報刊資料、觀看電視的,違反了《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0條第3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罰款100-200元,記2分。
如果對交警的處罰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所在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陳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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