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當時,不少人解讀為“寬容醉駕”,擔憂“喝酒開車”的現象反彈。
大半年過去了,效果究竟如何呢?
舒城縣開展夜查酒駕行動 王可海/攝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今年上半年辦案數據: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危險駕駛罪17.1萬人,同比下降38.7%,達到2021年以來同期最低;醉駕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從2022年的31.9%下降至15.6%。
從結果看,在醉駕所造成的事故或傷亡并未明顯增加的前提下,起訴醉駕人數大幅下降、醉駕犯罪案也大為減少,實實在在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壓降了治理成本。
刑罰的底層邏輯,是懲戒和威懾,是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的一種實現路徑。由此,也就有了“罪刑相適應”之原則,不能罰過其罪。以此量之,“醉駕一律入刑”就有過重之嫌,忽略了對具體情節(jié)和實際后果的考量,以“血液酒精含量”等指標性判斷替代實質性判斷,不可避免會造成刑事化的過度覆蓋。
事實上,關于醉駕的刑事政策,近年來一直進行著修正和優(yōu)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2019年,浙江有關方面在《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則結合實際將特定情形排除出了“醉駕入刑”之外……
結合前期的實踐試點,基于《刑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兩高兩部”出臺《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強化了對情節(jié)和危害的甄別義務,最終統(tǒng)一了全國醉駕執(zhí)法司法標準,構建了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梯次遞進的醉駕治理體系。
減少對醉駕的起訴、定罪、量刑,有助于在個案中更充分貫徹寬嚴相濟、落實公平正義。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也難免會被輿論解讀為是“寬容醉駕”。
澄清謬誤、以正視聽,需要強化宣傳解釋,但更重要的是要保持執(zhí)法高壓態(tài)勢,用足用好行政懲罰手段,讓“醉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社會共識與行為自覺來之不易,對于“醉駕后果很嚴重”的預期,有效震懾了潛在犯罪。
當下,如何在推進定罪精準化、刑罰輕緩化的基礎上,確保震懾效應不衰減、公眾預期不翻轉,需要執(zhí)法部門前端多用力,以高頻的執(zhí)法落地,持續(xù)遏制某些人鋌而走險“喝酒開車”的沖動。如此,才能實現法律善意與公共安全的統(tǒng)一。
據安徽時評 撰稿: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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