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訂草案12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針對近年來個人求助活動平臺規模化發展、糾紛時有發生的新情況,回應社會各界加強網絡個人求助治理的呼聲,在附則中新增關于個人求助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規定。明確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的誠信義務,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管理規則,促進個人求助平臺健康發展,維護公眾的愛心善心。(12月27日中新網)
把個人求助納入慈善法調整范圍,填補了法治空白,切中了規范個人求助以及關聯行為的現實需求,回應了公眾關切。這一立法動作具有里程碑意義,能為個人求助尤其是網絡個人求助提供法治助力,防范治理一些亂象,助推個人求助進入健康發展的新階段。
之前,慈善法并未將個人求助納入其規治范疇,個人求助作為民事行為,作為個人的救濟權利,適用《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對于公開募捐,慈善法有嚴格的約束機制,而個人求助則受限較少,求助者擁有較高的自由度,既可以在個人自媒體發布求助信息,也可以通過眾籌平臺發布求助信息。通常而言,規范個人求助行為以及關聯行為主要靠求助者、眾籌平臺的自律,靠眾籌平臺自建的審核機制,靠網友的監督。然而,揆諸現實,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個人求助的監督制約處于一種乏力、無奈的狀態。
在弱制約語境下,近年來,個人求助出現了種種亂象,比如,求助者虛構或者夸大病情,隱瞞財產信息,將善款用于治病療傷以外的其他目的等等。這些亂象讓個人求助呈現出病態,變了味,既會讓資助者寒心,加深戒備抵觸心理,也可能傷害其他求助者的權益,拉低求助的效率和成功率。
而將個人求助納入慈善法調整范圍,就為規范個人求助、治理相關亂象提供了法律依據、標準和路徑。這有助于營造個人求助良性發展的氛圍,凝聚監督和保障個人求助健康發展的社會共識。在慈善法的授權下,隨著相關管理細則的出臺,求助者、信息發布人的權利義務、眾籌平臺的非營利屬性、審核責任、管理費率、行為“負面清單”、個人求助的程序、條件以及善款的使用、剩余善款的處置、監管保障措施、欺詐式求助的法律責任等都有望得到明確,個人求助也會進入法治軌道。這一立法動作將個人求助及資助納入了大慈善的范疇,給個人求助者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戴上了“法律籠頭”,給公眾的愛心善心加了一道法律保險,值得期待!
作者:李英鋒(2022年12月28日 新安晚報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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