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4日召開全國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會議,強調要依法嚴懲殺害、傷害、性侵、拐賣、虐待等各類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對挑戰法律和倫理底線的,堅決依法嚴懲,決不姑息。要完善涉訴未成年人權益的特別保護方式,全面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兒童救助協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性侵兒童案件特殊證據標準。(9月15日央視新聞)
公開性侵兒童罪犯信息,目的是為了維護公眾安全,避免同一行為人再次制造悲劇。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犯罪比例相對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對較高。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的數據顯示,在2017年媒體公開報道的378起性侵未成年人(14歲以下)案例中,施害人為多次作案的有120起,熟人作案209起。
有心理學家研究證明,性侵兒童者再犯率為各類罪犯之首。據報道,臺灣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95%。日本犯罪白皮書顯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處有罪的人中,約有16%的人會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美國的一項研究則發現,入獄的異性戀童癖的重犯率是18.2%,同性戀童癖的重犯率是34.5%。
可見,即便此類罪犯經過服刑、勞動改造,甚至心理矯治,也難以徹底洗刷其“再犯”心理。那么,一旦其出獄之后,將對防范能力較差、自我保護意識較弱的未成年人帶來極大威脅。而公眾安全、社會治安水平、未成年人權益顯然比罪犯的肖像權、個人信息權重要,無論如何衡量,后者也不能凌駕于前者之上,在法益平衡上,理當讓渡于前者。或者說,當無法將惡魔永遠關入籠子時,就應當在惡魔出籠前公開相關信息,讓人們辨識并遠離。
要知道,在特別強調人權保護的一些國家,對此類犯罪者的限制卻更加嚴格,如美國的“梅根法案”及其加強版“杰西卡法案”,韓國的“熔爐法”。其中一些規定近乎苛刻,如規定此類犯罪不得假釋、緩刑,刑滿釋放后還要配備可以跟蹤、監控的電子腳鐐,并公開相關信息,甚至對其進行化學閹割。
公眾的安全尤其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被虛置,故構建科學合理的公開性侵兒童罪犯信息非常必要。最高法的做法回應了公眾關切,體現了司法擔當和積極作為。具體操作中,不妨借鑒域外經驗,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手段,構建全國共享、全方位的數據庫。如根據罪犯危險級別決定是否通過微博、網站、微信等平臺推送此類人員信息,公布其面部照片,強制佩戴定位監控設備,向其活動周邊的教師、家長發出預警等。進而對此類人員中潛在的作惡者實施最有力的威懾,將其對社會和未成年人的潛在威脅降至最低。
作者:史洪舉(2022年9月16日 新安晚報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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