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5月26日,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根據合肥市《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房地產調控政策措施的通知》相關要求,合肥市房產局對《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大皖新聞記者注意到,新修訂后規定將原第一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修改為:根據《民法典》、《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
將原第四條“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后(以項目或組團批準的規劃總平圖為準),尚有車位(庫)未售的,開發企業應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車位(庫)增購方案,并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個月,同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官網進行公告。公示期滿仍未售出的,業主可增購1個車位(庫)”,修改為:“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3個月后(以項目或組團批準的規劃總平圖為準),尚有車位(庫)未售的,開發企業應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車位(庫)增購方案,并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個月,同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官網進行公告。公示期滿仍未售出的,業主可根據需要增購車位(庫)”。
將原第五條“非住宅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后,尚有車位(庫)未售的,在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求的情況下,開發企業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3個月后,可整體轉讓配建車位(庫),受讓方應為從事車位(庫)運營管理的企業,且必須遵守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對象、增購數量等相關規定” ,修改為:“非住宅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3個月后,尚有車位(庫)未售的,在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求的情況下,開發企業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1個月后,可整體轉讓配建車位(庫),受讓方應為從事車位(庫)運營管理的企業,且必須遵守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對象等相關規定。”。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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