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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第41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3月14日上午,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合肥市消保委發布2022年度全市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銷售電視樣機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案
2022年4月,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橋北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一位老年消費者王某投訴,稱其花費1萬余元在某商場內購買了某品牌電視,安裝后發現該彩電操作系統已登陸了他人的賬號,經家人查詢,登錄的賬號為商場導購人員的賬號。消費者懷疑該彩電是商場展示樣機,但商場并未在銷售前告知,存在欺詐行為,要求商場換貨并賠償,請求市場監管部門幫助維權。
接到投訴后,橋北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立即調取了消費者通過微信提供的購買憑證、電視操作系統登陸照片,初步認定消費者是以正常的市場價格購入該彩電,購買憑證也未注明為樣機。之后聯系該商場,工作人員表示該消費者購買的是新機,但配送人員由于疏忽將原先換下的樣機配送給了消費者,不存在主觀故意。橋北市場監管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多次協商,最終商場同意更換一臺新彩電,并賠償消費者5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二、美體內衣夸大宣傳退費案
2022年7月,安巢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許某投訴,其于2022年6月在某美容院消費5900元做美容瘦身項目,經營者承諾3至6個月無效退款。因效果不佳,經營者在消費者申請退款時勸說其更換其他項目,消費者于7月20日下午在美容院內,經銷售人員勸說通過手機轉賬15.4萬元預定了54套定制美容減肥內衣。回家冷靜思考后,消費者于當日向美容院提出質疑,要求終止合同并退款,但遭經營者拒絕。消費者無奈之下,向安巢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投訴。
接到投訴后,安巢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于7月21日前往商家開展調解。對于消費者的訴求,經營者表示型號已發送廠家,合同中已寫明屬私人定制內衣,不退不換,因此拒絕退款。消費者認為,經營者無法證明需要購買54套定制內衣的合理性,同時在介紹產品時存在夸大宣傳誘導消費的情況,合同缺乏公平性。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7月24日,安巢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啟動消費糾紛多元化解聯調機制,邀請轄區公安局、社區、街道等各方組織共同開展調解。經過多方宣傳法律規定,分析利害關系,查看雙方舉證材料,最終經營者同意退款13.1萬元,并將其他金額折算成等價值的美容化妝品返還消費者。投訴雙方簽署協議達成和解,經營者履行了退款手續。
案例三:"反向抹零"價格違法案
2022年12月,巢湖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鄒某投訴,稱2022年11月31日她在巢湖市某超市購買了一雙休閑鞋,價格標簽顯示為109元,由于該超市正在進行5折優惠活動,打完折后價格應為54.5元,商家實際收款55元,對此不滿,要求按照法律規定處罰商家。
接到投訴后,巢湖市市場監管局立即電話聯系鄒某了解情況,并獲取了消費憑證。經查,該單位銷售的休閑鞋單價是109元,五折應收54.5元,為了方便找零,就采取了"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取消費者55元,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法行為。鑒于消費者明確表示不需要退還費用,執法人員現場查證后,責令該單位立即整改,并予立案調查。2022年12月15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自由裁量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0.5元;罰款1000元。
案例四、侵權假酒懲罰性賠償案
2022年8月13日,廬江縣市場監管局白山市場監管所接到消費者朱某投訴,稱當日中午在廬江縣白山鎮某酒店舉辦升學宴所用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5)(酒精度40.6%vol、凈含量425ml)白酒為假酒。
接到投訴后,白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尚未使用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5)完整包裝11瓶,已拆封飲用空瓶18瓶。朱某稱,酒席所用白酒從廬江縣白山鎮某超市購買,共9箱,每箱4瓶,合計36瓶。執法人員依法立即對白山鎮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貨架上擺有同批次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經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涉訴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5)完整包裝16瓶、已飲用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5)空瓶18瓶均為侵權商品,朱某請求維權并要求該超市進行賠償。白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涉訴白酒采取扣押措施,據該超市經營者陳述,涉訴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白酒是2022年6月托親友購買,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白山市場監管所作出沒收剩余侵權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罰款人民幣13837.5元的行政處罰。在調解過程中,經營者以家庭困難無力承擔等理由不愿賠償。執法人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幫助雙方厘清事實,闡明相關法律法規,指出商家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經過反復溝通,多次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經營者賠償朱某消費額的3倍總計12150元。
案例五、質量不合格肥料賠償案
2022年3月,高某某等三人到經開區市場監管局高劉市場監管所投訴,反映2021年11月三人均從經開發區高劉鎮某農資經營部購買了某品牌的摻混肥料,使用完以后,地里種植的莊稼并無生長,對比之前購買的肥料差別明顯,懷疑購買的該批次肥料質量有問題,要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調查處理。
接到投訴后,高劉市場監管所立即委托合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摻混肥料進行抽樣檢驗。2022年4月28日,合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一份,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有效磷含量、鉀含量、總養分項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標準,判定為不合格。高劉市場監管所依法于當日對當事人立案查處。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肥料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高劉市場監管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00元,罰款46508元的行政處罰,并督促經營者與三名投訴人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經營者退還投訴人購買肥料的費用并賠償損失合計1萬余元。
案例六、虛假宣傳扶貧助農商品案
2022年2月起,瑤海區市場監管局城東市場監管所陸續接到多起關于某電商公司的投訴舉報,主要反映該電商公司在淘寶平臺銷售的紫菜等農產品為扶貧、助農產品,實際并不是扶貧、助農產品,涉嫌有欺詐消費者、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消費者要求退款。
接到投訴舉報后,瑤海區城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查,該電商公司從2021年開始在淘寶平臺上銷售宣傳為"扶貧""助農"的紫菜、紅薯等農產品,經執法人員向淘寶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該電商公司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及農業農村局等多家單位發函協查,最終查明該電商公司銷售相關農產品未獲得扶貧、助農的資質。瑤海區市場監管局對該電商公司作出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0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于消費者購買虛假扶貧產品的投訴,經城東市場監管所調解,完成退款20余件,累計退款金額1983元。
七、培訓機構"霸王條款"退費案
2022年7月至8月,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三里庵市場監管所陸續接到多名消費者投訴,在某教育培訓機構花費3500元至5500元報名成人高考培訓,商家承諾提供考前培訓、成考代報名、取證輔導等服務,現因商家無法達到預期培訓效果而提出退費,商家表示簽訂合同24小時后不可以退費,消費者認為成人高考是到9月份中旬才開始報名,商家還未提供代報名及取證輔導服務,拒絕退費屬于霸王條款,要求商家合理退費。
接到投訴后,三里庵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聯系商家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發現,消費者在報名時與商家簽訂了書面合同,約定"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退班""此合同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培訓機構所有",工作人員向商家指出上述規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經過普法教育,商家同意解除合同,扣除已產生的培訓項目費用后,退還全部余款,共為消費者退費6萬余元,消費者表示滿意。同時,啟動"訴轉案"機制,針對商家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依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給予5000元的罰款。
案例八、超市虛構原價進行價格欺詐案
2022年3月,多名消費者反映某超市銷售的豬肉近期標示的降價幅度較大,但購買時支付的金額與非促銷期間差別不大,懷疑促銷有"假打折"的貓膩,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調查。
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后發現,當日超市內懸掛了"買肉打折"和"今日特惠"促銷牌,促銷牌上寫著五花肉33.8元/kg,價簽上標稱原價45元/kg。通過查詢超市電腦系統中的銷售數據,查證該促銷商品的促銷時間、促銷前銷售價格、促銷期間銷售價格、銷售數量等信息,查實在此次促銷前7日該超市銷售"五花肉"有交易票據的原價最低價格為35.96元/kg,并非促銷時價簽標稱原價45元/kg。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超市賠償促銷期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1500元,同時五里墩市場監管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該超市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三包期內汽車質量問題退車案
2022年10月,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曹某投訴,其于2022年1月在某4S店購買了一輛汽車,同年3月出現方向助力消失情況,4S店對其車輛進行維修后,10月再次發生相同故障,經4S店反復維修故障仍無法排除,要求幫助換車或退車。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立即與被訴商家取得聯系,得知曹某的描述符合事實情況。在執法人員的協調下,4S店作出承諾:1免費維修車輛;2、贈送兩次車輛基礎保養并提供一年延保服務。2022年12月,曹某再次求助,表示車輛經數次維修后繼續發生同一故障。接到求助信息后,執法人員立即聯系了4S店,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退換車的相關條款,在執法人員的調解下,4S店對車主曹某辦理了退車處理,目前購車款(人民幣24萬元)已全額退至曹某的指定銀行賬戶,曹某對此辦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十、電動車充電失火賠償案
2022年3月12日,消費者鄭某向長豐縣市場監管局吳山市場監管所投訴,其在吳山某車行購買的電動車于2022年3月9日晚充電時起火,造成車輛損壞、屋頂被燒、母親救火受傷,在多次與車行協商無果后,請求市場監管所調解處理。
接投訴后,吳山市場監管所一方面讓投訴人帶其母親前往醫院治療,一方面立即與車行負責人取得聯系,詳細了解糾紛的相關情況,并對車行負責人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宣傳。3月16日,投訴人母親經治療出院后,吳山市場監管所組織投訴雙方進行調解,在經歷2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下,車行一次性給予投訴人3.4萬元的賠償,消費者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大皖新聞記者 項磊 實習生 黃子健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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