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5月10日上午,合肥中院發布了《合肥市法院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2022年)》。大皖新聞記者從中梳理了幾起頗有意義的案件,進行詳細采訪,以作提醒。
案例1:未婚生育不給發放生育津貼,法院:不可,判決醫保中心應履行法定職責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3日,夏某未婚生育一子。在懷孕期間,夏某向某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報銷生育費用及發放生育津貼。某市醫保中心以夏某不符合規定為由,拒絕受理其申請。夏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市醫保中心立即履行職責,為其辦理報銷醫療費用和發放生育津貼等業務。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訂,取消了“禁止下列生育行為: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本案中,夏某所在單位已為其正常參保,其于2021年11月13日生育,從更好地保護夏某的權利和利益考慮,應當適用2021年修訂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使其得到生育保險保障,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某市醫保中心依據2016年修訂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認為夏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確有不當,依法應予糾正,遂判決某市醫保中心應對夏某的案涉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典型意義: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婦女合法權益保障。生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目前我國沒有法律明示禁止未婚生育。生育保險制度是保障生育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通過社會立法確立的生育職工享受產假、生育津貼、醫療服務等權利,其宗旨在于幫助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也是對女性的再生產勞動給予的肯定和支持,同時也是對女職工生育權益的保護。
本案系2021年《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后,合肥市第一例相關行政訴訟案件。該案件的裁判體現了對婦女生育權益的合法保護,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性在未婚生育時應給予生育保險保障。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社會的包容程度應當進一步提升,打造有助于單親家庭兒童成長的社會文化,讓單親家庭結構穩固,融入到正常的生活中去。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案例2:江堤吹薩克斯并錄像,被公安帶回繼續盤問,男子狀告警察濫用職權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0日晚,合肥的王某在外省某市江堤吹薩克斯并伴奏錄像。某市公安局治安派出所民警現場對其盤問,后將王某帶回派出所繼續盤問。王某認為派出所民警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的行為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屬于警察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權利,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派出所對王某實施的是繼續盤問行為,繼續盤問是當場盤問、檢查后,發現具有法定情形而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進行盤問的行為,而本案派出所就其實施的繼續盤問行為,未提供證據證明具有法定情形,也未履行《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規定的批準和記錄程序。鑒于繼續盤問已經實施完畢,無可撤銷內容,應予確認違法。
典型意義:
199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對巡警在執勤巡邏過程中可行使的盤查權、檢查權做了進一步確認和規范,并增設了繼續盤問權。由于警察行使繼續盤問權將直接牽涉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公民基本權利,為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提升政府公信力,警察在行使繼續盤問權時應當規范化,必須明確權力行使的條件,不斷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在發揮維護社會治安職能的同時,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財產權和隱私權。
案例3:公司出口“銀線”商品申請退稅被拒,起訴省、市稅務局被法院駁回
基本案情:
某貿易公司就其出口的“銀線”商品,向市稅務局申請出口退稅。2021年9月6日,市稅務局向該貿易公司作出通知:你單位2021年6月15日向我局申報辦理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因出口產品中貴金屬含量超過其成本80%,經審核應按照貴金屬銀適用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不予出口退(免)稅,視同內銷處理。
某貿易公司不服,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2021年12月23日,省稅務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市稅務局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不予出口退稅的決定。某貿易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某貿易公司出口的“銀線”產品中純白銀原料超過8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貴金屬和寶石為主要原材料的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8號)第一條規定,不符合辦理退稅條件。
某貿易公司認為原材料成本應包括加工、運輸、倉儲以及稅金等,與上述規定中的原材料成本的立法本意不一致。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是對退稅率提高的規定,但前提是須符合財稅[2014]98號通知規定的退稅條件,兩者系互補關系,并不矛盾。
某貿易公司在不符合財稅[2014]98號規定退稅條件的前提下,以2020年第15號公告的規定要求按13%稅率退稅的請求,不符合規定。
因此,市稅務局認定某貿易公司出口的貨物原材料銀的成本超過80%,不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規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省稅務局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某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近年來,出口退稅類案件各地法院均呈增長的態勢,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因直接涉及國家稅收征管,對相對人利益影響大,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稅務機關和企業意見不一致時極易引發糾紛。如何正確處理此類案件,事關國家“錢袋子”。
本案的定紛止爭對稅務機關正確處理出口退稅案件具有積極的指引作用。該類案件涉及國家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專業性強,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應謹慎審理,公正判決,既不應讓國有資產流失,也要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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