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3月27日下午,合肥中院發布“合肥市金融審判白皮書(2021-2022)”。據了解,2021-2022年,合肥法院分別受理金融案件28594件、31730件,分別審結金融案件28144件、30829件,結案率分別為98.43%、97.16%。收結案保持良性循環態勢。
大皖新聞記者從會上獲悉,在案件類型方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保險糾紛、票據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位居金融案件數量前五位。與此同時,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期貨交易糾紛、融資融券交易糾紛、金融衍生產品糾紛等新類型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
同時,會議上還發布了典型案例。大皖新聞記者進行了梳理,精選了兩個案例,以示提醒。
典型案例一:惠而浦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賠償股民損失4208.4萬余元
惠而浦公司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荻止景l布的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中,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
2017年7月27日,惠而浦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相關會計差錯,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020年7月30日,惠而浦公司因此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予以行政處罰。此后,大批投資者向合肥中院提起訴訟,要求惠而浦公司賠償投資損失。
合肥中院于2021-2022年審結206件投資者訴惠而浦公司案件,判決惠而浦公司共計賠償股民損失共計4208.4萬余元。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激發投資市場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該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
惠而浦案件是上市公司,其因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披露的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涉嫌虛假記載,被證監部門行政處罰,對投資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肥中院首次適用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在扣除證券系統風險因素后,支持了個人投資者合理的訴訟請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案件的處理結果對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
典型案例二:期貨公司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強行平倉的權利
2019年8月13日,某期貨公司與王某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某期貨公司受王某委托從事期貨交易。合同約定:王某的資金風險率大于100%時,某期貨公司將在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向王某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王某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后立即自行平倉,否則某期貨公司有權強行平倉,直至王某可用資金大于或等于 0。
在簽訂合同時,某期貨公司已向王某出示了《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及《客戶須知》,充分揭示了期貨交易的風險,王某簽字確認。
2020年3月10日當日結算時,王某資金風險度為1000%,某期貨公司于集合競價時按王某所欠資金對王某持有的多單予以強行平倉。另外,某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電話、短信形式通知王某,但王某并未在通知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
法院認為,某期貨公司對王某的持倉倉位進行強行平倉,系因王某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導致穿倉所致。某期貨公司主張王某承擔其墊付的穿倉資金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典型意義:
強行平倉是期貨市場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也是期貨市場的基礎制度。
該案從強行平倉的性質、期貨保證金制度的功能以及金融消費者投資風險負擔等方面予以綜合分析,對強行平倉作為期貨市場維持安全運行的基礎性制度予以確認。
在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前,期貨公司已就期貨交易的具體風險和投資者應知曉的事項向投資者作出說明。期貨公司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并給予投資者合理履行期限,投資者仍未能采取相關處置措施。對期貨公司依法依約強行平倉應予支持。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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