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安徽商報報道 在“3·15”到來之際,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梳理了合肥法院判決的一些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原告因為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將商家和平臺起訴至法院的案件,合肥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了判決。
食品不符合標準 女子狀告某平臺和銷售商
此案原告何女士住廣東。其訴稱,2021年5月14日,她在某平臺付款2805元在合肥某店鋪購買了一款“吻瘦防彈咖啡”產品,該產品食用方法是建議每天一次,每次取一袋,沖調攪勻,即可食用。
“我和同事食用后出現(xiàn)口干、心痛等情況,隨后通過各種查詢、咨詢得知可能食品中添加了違禁成分,且仔細查看發(fā)現(xiàn)未標注批準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等相關信息?!焙闻糠Q,經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從檢測報告中得知,案涉產品里面有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用到食品中的“西布曲明”。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何女士將平臺經營者及合肥這家銷售商起訴至合肥鐵路運輸法院,要求退回購物款2805元,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28050元。
平臺公司辯稱,其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被告店鋪入駐時,審核了該公司的身份信息和經營資質,且能夠提供商品銷售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真實信息,已經盡到審核、注意義務,且在知悉后,已經在平臺上下架了相關商品。其不存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
被告合肥銷售商未應訴答辯。
銷售商承擔十倍賠償 某平臺盡到義務
法院查明,平臺為第三方入駐商家與消費者達成交易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guī)則等平臺服務。被告合肥銷售商在該平臺開設店鋪,平臺在銷售商入駐時審核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件信息,登記了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法院認為,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相應的事項。本案中,合肥銷售商經營的商品是預包裝食品,但未標注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次,測試報告證明案涉產品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對人體存在危害,可增加嚴重心血管病風險,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已明確下文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被告銷售商未能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及質量合格相關證據(jù),未履行相應的進貨查驗義務,是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何女士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于法有據(jù)。
對于平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平臺在被告銷售商入駐時,對其進行了實名登記,審查了工商登記信息、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已盡到審核、注意義務。
據(jù)此,合肥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合肥這家銷售商退還何女士貨款2805元,支付十倍賠償款28050元,何女士退還案涉貨物。(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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