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員工尚在醫院醫療期內就遭到公司解聘,公司應不應該支付經濟賠償金?近日,肥東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一名女員工在就醫期間竟被公司解雇,肥東法院判決支付經濟賠償金差額46847元。
案情:女員工醫療期內遭公司解雇
據了解,2019年2月20日,蔣某入職某汽車公司從事汽車訂單交付工作, 2021年1月15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附件一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2月19日,蔣某的年薪為稅前150000元,按十二個月平均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將從稅前薪資中扣繳。
2022年1月17日,某汽車公司向蔣某送達了《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內容載明:因與蔣某的合同期限于2022年2月19日屆滿,公司經研究決定,公司不與其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將其工資結算到2022年2月19日。2022年1月18日,蔣某簽收了該通知書。
2022年2月15日,蔣某被診斷為盆腔炎,后蔣某于2022年2月18日至2月28日至醫院治療,醫院建議休息至2022年3月4日。在此期間蔣某均履行了請假手續。
2022年2月24日,某汽車公司以蔣某未向其繼續請病假為由向其送達《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通知蔣某于該日終止勞動關系,蔣某拒絕簽收該通知書,公司的人員將該通知書通過微信發送給了蔣某。
蔣某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14054元,某汽車公司于3月31日向蔣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1531元。
法院: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差額46847元
蔣某被辭退,其不服,將某汽車公司訴至肥東縣人民法院。
肥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汽車公司與蔣某的勞動合同于2022年2月19日到期,但此前蔣某因病申請病假,勞動關系應當延續至治療終結時止。后蔣某又于2022年2月18日及2月28日至醫院治療,醫院建議休息直到2022年3月4日,系連續的治療過程,此期間內蔣某仍在醫療期,某汽車公司不得終止與蔣某的勞動關系,但某汽車公司卻在醫療期內解除與蔣某的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某汽車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
鑒于蔣某在某汽車公司工作3年1個月,某汽車公司已支付經濟補償金51531元,則某汽車公司還應支付蔣某經濟賠償金差額46847元(14054元×3.5月×2倍-51531元)。
判決送達后,某汽車公司不服,上訴至合肥中院,近日,合肥中院維持原判。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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