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商報報道(任靜 記者 張劍) 一些市民習慣以發朋友圈的形式發泄心中不滿,然而,發在朋友圈的內容如有不當之處可能引發官司。近日,肥西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朋友圈內容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陳某某與祝某某原同屬一家公司,是前同事關系。因在工作中產生積怨,2022年4月,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一段辱罵、誹謗祝某某的文字。雖然在該條朋友圈發布短短8分鐘后,陳某某即在熟人勸說下刪除了,卻因為其微信朋友圈與祝某某互相熟悉的同事很多,領導也關注到此事件,致使祝某某在工作單位當中的評價降低,工作安排受到很大程度干擾。祝某某因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一紙訴狀將陳某某訴至肥西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針對祝某某的辱罵文字及用語表述,事實上實施了對祝某某的侮辱行為,足以導致祝某某的社會評價受損,其行為已構成對祝某某的名譽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陳某某在其朋友圈發布道歉聲明(發布時間不得少于三天),并賠償祝某某精神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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