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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據(jù)肥西人民法院消息,12月2日上午,肥西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
經(jīng)審理查明,唐某某擔任某國有企業(yè)出納,于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間,利用擔任財務管理人員之便,挪用公款198萬余元用于購買理財產(chǎn)品,共獲利三千余元。
肥西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具有的坦白、退贓、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唐某某當庭表示,由于自己陷入欲望深淵,法律意識淡薄,總認為違法犯罪離自己很遠,不當回事、不聽勸阻,不懂珍惜,當自己踩踏紅線后,失去了工作和自由。現(xiàn)在已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希望他人汲取自己的慘痛教訓,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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