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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巢湖一名男子周某某騎電動車上班,在通過廠區非機動車出入口時,沒有啟動開啟按鈕,跟隨前人進入,不慎被自動回關的鐵門砸到,失去平衡摔倒受傷,致十級傷殘。事后,男子將廠區告上法庭,索賠14萬余元。日前,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定雙方各自擔責50%,經計算,判決涉事廠區賠償原告周某某54076.17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1年7月1日7時40分許,周某某騎二輪電動車上班,在通過廠區非機動車出入口時,跟隨前人進入,而未重新啟動開啟按鈕,被自動回關的鐵門碰到,失去平衡而摔倒受傷。周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合肥市骨科醫院住院并經手術治療,并于2021年7月23日出院,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
經鑒定,周某某外傷致右髖關節損傷遺留右髖關節被動活動功能喪失達34.4%評定為十級傷殘。
事后,周某某將廠區告上法庭,其認為,廠區作為撞倒他的物件的所有人兼管理人,理應對其損失作出賠償。
被告廠區則辯稱,周某某對于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周某某出入口的門禁系統開關時間為10秒,根據事故當天的監控視頻顯示,在周某某之前的騎車人員通過廠區非機動車出入口時均是停車并啟動門禁按鈕后通過。周某某系在前一騎行人通過電動門約8秒后未停車啟動門禁按鈕而徑行通過電動門,導致與自動回關的電動門相撞倒地受傷,且周某某作為長期居住在廠區內的人員,每天進出廠門,理應十分熟悉廠區門禁系統,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未按規定啟動門禁按鈕而強行通過電動門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有明確的認識,本次事故是由于周某某過于自信導致的。
涉事廠區還辯稱,案涉電動門系正規廠家安裝,符合相關標準。在使用近兩年的時間,電動門一直正常運行,未發生任何異常,且與周某某發生碰撞后亦及時彈開。事故發生后,保衛處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上前查看周某某受傷情況,及時撥打120并協助周某某前往骨科醫院治療。
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事廠區作為經營者,保障其經營場所安全是其不容推卸的法定義務,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周某某摔倒受傷,應對周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周某某騎電動車在通過被告廠區非機動車出入口時,跟隨前人進入而未重新啟動開啟按鈕,被自動回關的鐵門碰到,導致失去平衡摔倒受傷,其未注意自身安全,自身應承擔相當的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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