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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有網友在安徽省發改委網留言咨詢寫字樓公共區域用電問題。這位網友稱,蜀山區中汽大廈這邊的寫字樓公共區域現在是收4月和5月的公共區域的用電費用,請問這個是否合理?
安徽省發改委回復:一、根據國辦函﹝2020﹞129號規定,“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水電氣暖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 二、實際執行中,要看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約定。如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費已包含公共區域用電費用,不宜再向用戶重復收取。如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包含該項費用,物業公司應通過合同重新約定,將其納入物業費一并收取。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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