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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1月9日,在合肥市政協十五屆一次會議期間,市政協委員、安徽品涵律師事務所律師戚仁兵建議,為了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環境,合肥可以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那些創業創新失敗者松綁解壓。
“在合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將那些先行先試創業創新失敗者中確實無力還錢的誠信的“破產人”與拒不還錢的‘老賴’相區分,讓‘破產人’無需面對沒有止境的債務追償,在清償之后更輕松地回歸市場,這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戚仁兵介紹,個人破產制度旨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有利于激發合肥市場經濟的活力,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創業者加入到合肥的發展進程中。
為此,戚仁兵建議,首先要確定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對象,對在合肥居住且參加合肥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先行先試創業創新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個人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其次,要確定個人破產制度的程序,可以借鑒深圳經驗和企業破產程序的思路,個人破產可以設計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種程序。
最為關鍵的是,他建議要確定對債務人的義務要求,個人破產制度只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應當對債務人有必要的誠信要求和權利限制,避免惡意逃廢債務。其中,具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債務人不僅需要申報本人名下財產,也需要申報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為防止財產轉移,財產申報時間范圍向前延伸二年,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二年內,債務人財產發生變動的,如轉讓、贈與、出租、設立擔保物權,五萬元以上的大額支出,因離婚而分割共同財產等行為,都應當如實申報。
倪晨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呂歡歡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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