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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交付僅一年,安徽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對新城大都會小區的電梯進行定期檢驗,發現該小區部分電梯存在底坑滲水漏水等多種問題。檢驗結果顯示,小區6號樓東梯等多部電梯緩沖器“不合格”。1月3日,記者了解到,日前,因“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合肥新城創晟房地產有限公司被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管局罰款12萬元。
據悉,合肥市包河區新城大都會小區于2020年7月交付使用,共有乘客電梯42臺。2020年8月5日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去年7月22日,安徽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對新城大都會小區的電梯進行定期檢驗,發現該小區部分電梯存在以下問題:(1)底坑滲水漏水;(2)緩沖器銹蝕、電氣安全裝置失效。檢驗人員當場向當事人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
記者注意到,2021年8月,執法人員對新城大都會項目的工程部負責人,即合肥新城創晟房地產有限公司授權受托人進行問詢。根據其陳述,其知曉新城大都會小區電梯7月22日定期檢驗時發現的底坑滲水漏水、緩沖器銹蝕等問題,且未停止使用存在問題的電梯。
此外,《安徽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系統》電梯定期檢驗報告顯示,6號樓東梯、6號樓西梯、7號樓東梯、7號樓西梯、12號樓1單元東梯、12號樓2單元東梯的緩沖器的檢驗結果均為“不合格”。
經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和《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電梯安裝驗收規范》(GB/T 10060-2011),“緩沖器、電氣安全裝置”屬于電梯的安全部件。
當事人合肥新城創晟房地產有限公司在收到電梯維保單位的報告和安徽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出具的《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明確指出該小區部分電梯存在“緩沖器銹蝕、電氣安全裝置失效”等安全隱患后,未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并及時組織修復,直至2021年8月3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用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后,當事人才停用并組織相關單位修復。
據悉,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包河區市場監管局對合肥新城創晟房地產有限公司罰款12萬元人民幣。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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