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為出行方便,許多電動自行車車主為自己的車加裝了遮陽傘,此舉雖“方便”了自己,卻忽視了加裝“遮陽傘”帶來的巨大隱患。近日,合肥市包河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電動自行車車主因在電動自行車上私自加裝遮陽傘,在路口與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十級傷殘,被判賠9萬余元。
“遮陽傘”碰倒路人,致70歲老太十級傷殘
據了解,2021年10月15日7時10分左右,陶某珍駕駛安裝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載江某某)沿呈坎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望湖中路交口南側人行橫道時疏于觀察,未能確保安全行駛,遇李某英沿望湖中路南側人行橫道由西向東橫過道路至此,電動自行車的遮陽傘與李某英的身體或雨傘發生碰撞,造成李某英倒地受傷。
事故發生后,雙方均未報警,現場目擊證人留存了被告聯系方式,原被告隨即各自離開。李某英回家后被家屬送入安徽省立醫院救治,并于7時48分在醫院報警。一周后李某英住院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經鑒定,李某英因傷構成十級傷殘。
就該交通事故的具體事實情況,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認為,自己是正常過馬路,被告闖紅燈撞傷自己。被告認為,原告橫穿斑馬線時是紅燈,自己騎車直行的方向為綠燈,雙方未發生碰撞。
交警部門認為,陶某珍駕駛安裝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疏于觀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陶某珍駕駛電動自行車攜帶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雙方當事人事發后均未立即報警且雙方當事人陳述不一致,無證據證明事發時雙方通過路口時的交通信號燈狀態,故此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據此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認定陶某珍和李某英在此時事故中的責任。
法院認定電動車主擔責80%,賠償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原告受傷是否系因被告兩輪電動車碰撞所致及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原告李某英受傷是否系因被告陶某珍兩輪電動車碰撞所致的問題,因原、被告持相反意見,應結合事故發生時交警部門收集的證據綜合認定該事實。通過交警部門對事發時在場人員的談話,特別是被告陶某珍的女兒江某某的陳述內容可以確認被告陶某珍騎行的電動自行車遮陽傘碰到原告李某英的身體或雨傘致原告李某英受傷。
關于事故責任劃分問題,因事發時沒有監控設施拍攝到事故發生的過程,無法確認雙方通行時的信號燈狀態。但通過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證明可以確認原告李某英已經沿望湖中路南側人行橫道由西向東橫過道路接近人呈坎路人行道。根據被告陶某珍的女兒江某某的陳述內容“2021年10月15日早上7:20,我因上學快遲到……”可知被告陶某珍在事發時可能存在趕時間情況。
同時被告陶某珍騎行的是電動自行車,相較于行人而言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更大,作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被告陶某珍更應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行駛安全。且事故證明中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陶某珍在事故中存在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時,作為行人的原告李某英也應注意來往車輛。
綜合以上因素,本案事故由被告陶某珍承擔80%的責任,扣除其已經墊付的1351元,尚需賠償95652.22元。
法官提醒:電動自行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電動自行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易引發交通事故。遮陽傘面積較大,加裝遮陽傘改變了車體重心與平衡點,破壞了車體的穩定性,還容易導致駕駛人視線受阻,增加車與車之間、與行人之間的碰擦風險。而且近年來,因事故發生時遮陽傘金屬部件脫落、變形給駕駛人造成傷害的案件時有發生。遮風擋雨的效果雖然達到了,但安全問題依舊不容忽視。2021年12月,合肥市發布了《關于禁止電動自行車安裝遮陽篷(傘)的通告》,在市區范圍內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安裝遮陽篷(傘)開展專項整治。希望廣大群眾為了自身與他人的安全,自覺拆除加裝遮陽傘。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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