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微信上借錢給別人,沒有紙質借條,只簽了“電子借條”,這樣的官司能不能贏?近日,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審結了一起只有“電子借條”的民間借貸案件,在經過一系列的認證審核后,法院確認了電子借條的效力,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
案情:朋友微信上借錢,出具“電子借條”
據了解,原告張某與被告臺某是朋友關系。2020年12月,臺某向張某借款5000元,口頭承諾一周內還款;2021年1月,臺某再次向張某借款5000元,并口頭承諾一個月內還款。由于是朋友關系,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協議,只有聊天和轉賬記錄。隨后半年時間里,臺某陸續向張某償還了7000元欠款,剩余3000元卻以各種理由拖延。
2021年7月,在張某的要求下,臺某使用“騰訊電子簽”的“小借條”功能,向張某開具了一份電子借條,對雙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和管轄法院均予以明確。
2022年1月,在張某的多次催要下,臺某仍然拒不還款。張某無奈訴至蜀山法院,提交了電子借條、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承辦法官在審理中,對微信“電子借條”這種新型證據進行了詳細研究,認為張某、臺某使用“騰訊電子簽”開具的電子借條,系經過人臉核實確認身份真實后,再線上簽署。同時,簽署完成的借條也使用了區塊鏈存證技術確保其不可篡改,整個流程符合《電子簽名法》《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張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也佐證了雙方借款關系,故判令支持了張某要求臺某還款的訴訟請求。
說法:無法出具書面借條,類似“電子借條”功能也可行
承辦法官說,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借貸關系發生在微信等聊天軟件上,導致后期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關鍵證據,僅有一些微信聊天記錄,有時甚至無法證明微信聊天對象的身份,給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帶來很大障礙。
而《民法典》第469條的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電子簽名法》第3條也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故而,合同形式正規、簽署流程嚴謹的電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疫情反復的當下,如果當事人在簽訂紙質合同、出具書面借條存在障礙的情況下,使用類似“騰訊電子簽”平臺下的電子借條功能也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黃雪婷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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