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5日,記者了解到,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購買的7種進口冷鏈食品,未按照規定如實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備案,未進入安徽省內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不符合安徽省有關部門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食品冷鏈物流的要求。該公司已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被沒收違法所得3千元,并處以當事人貨值金額四倍的罰款,計60.5萬余元。
進口冷鏈食品未進入集中監管倉被立案
2021年12月24日,合肥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移送材料,材料顯示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凍、冷藏庫內放有不能提供安徽省內進口冷鏈監管倉出倉證明的進口冷鏈食品。同日,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購進、2021年12月22日入庫的7種進口冷鏈食品均屬首次進入安徽省境內,但當事人未按照合肥市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辦公室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相關規定,如實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備案,未進入安徽省內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不符合安徽省有關部門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食品冷鏈物流的要求。
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范》相關規定,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經查,上述7種冷鏈食品中安佳無鹽黃油于2021年12月23日被售出2箱,銷售價格共計3000元。其他6種冷鏈食品未售出。經計算,當事人經營上述進口冷鏈食品的貨值金額為151494元,違法所得為3000元。
減輕行政處罰,共計罰款60.5萬余元
包河區市場監管局認為,在當前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范》(GB 31605-2020)中應采取相應預防和處置措施的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已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屬于初次違法,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另外,當事人可以提供涉案產品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單、消毒證明等材料,且涉案產品進入過上海中轉倉,取得過出倉證明,并在案發后,能配合相關單位對冷藏、冷凍倉所有食品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經研究,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減輕行政處罰。該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處以當事人貨值金額四倍的罰款,計60.5萬余元。
張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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