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1月19日,記者從合肥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充分發揮行政處罰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合肥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篩選了10個典型案例,包括道路運政、水路運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公路路政案件,涉及非法營運、非法經營網約車、非法經營城際客車、網約車平臺違法、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等群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類型。
據介紹,合肥市交通執法支隊自2021年3月份成立以來,累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651件,其中非法營運案件697件、非法經營網約車案件862件、非法經營城際客運126件、網約車平臺違法案件487件、出租汽車異地營運39件、海事及水路運輸案件278件、公路路政案件9件、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案件1件、其他案件152件。依法實施各類輕微免罰案件172件。
具體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王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案
2021年9月1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在合肥南站附近實施檢查時,發現王某駕駛皖AS9XXX起亞牌小型客車搭載兩名乘客,約定從合肥南站地下停車場到市中心收取車費30元。該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依據《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王某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楊某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案
2021年5月1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在合肥南站附近實施檢查時,發現楊某駕駛皖ADZXXX哈弗牌小型客車,通過某出行軟件接單搭載兩名乘客從合肥南站到新站區某酒店,約定到達目的地按照出行軟件計費收取乘客車費。該行為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楊某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趙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際客運經營案
2021年8月13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在合肥市勝利路與站前路交口實施檢查時,發現趙某駕駛皖AZAXXX大通牌小型客車分別從濱湖新區、明珠廣場等地,搭載多批次互不相識的五名乘客前往安徽省潁上縣,并與乘客約定到達目的地后收取每名乘客100元車費。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給予趙某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張某駕駛出租汽車超出許可的營運區域營運案
2021年7月22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在合肥南站附近實施檢查時,發現張某駕駛皖A23XXX廬江籍出租車,通過某出行軟件接單,搭載一名乘客從合肥工業大學北門到合肥南站,約定到達目的地后按照出行軟件計費收取乘客車費。該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出租汽車超出許可的營運區域營運的,依據《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張某罰款1千元的行政處罰。
五、某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案
2021年4月20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在合肥火車站附近實施檢查時,發現樊某駕駛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車通過某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出行軟件接單后,搭載三名乘客從蜀山區某小區到合肥火車站,到達目的地后按出行軟件顯示車費計費收取乘客19元1角車費。經查,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該網約車平臺公司為不具備營運資格的車輛提供信息服務,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該網約車平臺公司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某航運公司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案
2021年3月以來,安徽省某航運公司所屬數艘船舶因非法從事海上運輸等行為,分別被張家港海事局、上海浦東海事局、寶山海事局等執法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并抄告合肥市交通運輸部門。經市交通運輸執法支隊調查,該公司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給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鈕某所屬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案
2021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在巢湖船閘下游待閘錨地實施檢查時,發現鈕某所屬皖蘇泰海XXX號船舶生活污水處理器未按照規定接通電源,不能正常開啟使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船舶所有人鈕某罰款2千元的行政處罰。
八、某公司擅自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案
2021年6月29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在省道巡查時,發現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省道不同路段增設了三處平面交叉道口,且范圍已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標準。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現場安全保障措施,并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給予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某公司未對涉及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進行檢驗案
2021年8月18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公司承建的橋梁改建工程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砂石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建筑原材料進行檢驗,違反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姚某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擺攤設點輕微違法免罰案
2021年11月21日,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在省道巡查時,發現姚某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搭建簡易棚用于擺攤設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應給予姚某罰款的行政處罰。因姚某違法行為系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按執法人員要求予以糾正,符合安徽省交通運輸廳、安徽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和告知承諾制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21〕236 號)精神,結合該案基本案情、證據材料及當事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情況,決定對姚某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劉旸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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