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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肥西檢察消息 為討還欠債,非法拘禁他人。經肥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日前張某甲、張乙、張丙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至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不等刑罰。
案情回顧:2017年11月,張某甲經人介紹從石某某處以13.6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一套,并全部支付完畢。2018年6月,石某某的家人以石某某無獨立處置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年8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結束后,張某甲邀集張乙、張丙采取勒脖子、擰胳膊的方式將石某某帶上車,強行帶至酒店房間。在房間內,張某甲對石某某罰跪,要求其自打耳光,并對其進行踢打,逼其寫下借條。
檢察機關認為,張某甲、張乙、張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一、請記住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二、檢察官提醒: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索要正當債務也無可厚非,但如果采取不正當甚至非法手段,那就是法律所不容。張某甲等三人本可通過合法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訴求,但法律意識淡薄,非法討要債務,把合法變成了違法犯罪,教訓至深當引起大家的警醒,如遇到此類情形,切不可魯莽行事而后悔莫及。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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