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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葛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悉,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葛某的妻兄開車給其送兩袋大米。葛某居住的小區保安鄧某以小區地面無車位為由不讓車輛進入。葛某聯系物業公司辦公室找到主任費某某,并與費某某一同前往小區門口。在小區門口,葛某發現保安鄧某允許社會車輛進入小區并收取費用,便與鄧某發生爭執,后互相推搡打斗,被費某某等人拉開。之后,葛某返回現場,與鄧某發生爭吵,接著又扭打在一起,葛某用膝蓋頂住鄧某右背部,后再次被人拉開。
當晚,鄧某因胸部疼痛至合肥市武警醫院就診,后至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并于2020年7月14日報警。2020年7月30日,經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鄧某右側第9-11肋骨骨折,其中第9、10肋端輕度移位,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被害人鄧某隨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調解,被告人葛某賠償了被害人鄧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8000元。雙方達成和解、諒解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葛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被告人葛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王程程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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