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安徽省司法廳網消息:近日,安徽省司法廳公布的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犯危險駕駛罪,合肥2名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當事人:崔振禮,安徽康盈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401******443974。
經查明,2021年3月18日,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崔振禮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罰金五千元。宣判后,崔振禮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5月31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上述事實,有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2021)皖0104刑初45號判決書、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01刑終355號刑事裁定書等予以證明。
安徽省司法廳認為,崔振禮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屬應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法定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安徽省司法廳決定:
吊銷崔振禮律師執業證書,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機關上繳律師執業證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劉罡,安徽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401******524290。
經查明,2020年1月19日,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劉罡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上述事實,有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2020)皖0191刑初21號判決書等予以證明。
安徽省司法廳認為,劉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屬應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法定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安徽省司法廳決定:
吊銷劉罡律師執業證書,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機關上繳律師執業證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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