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合肥發改微信號8月31日消息,為進一步清理用電環節不合理加價,確保國家電價政策紅利足額傳導至終端用戶,合肥市發布非電網直接供電用戶用電價格政策告知書。其中明確,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供電主體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通過電費向終端用戶分攤。
非電網直接供電用戶用電價格政策
(一)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供電主體(簡稱“供電主體”)負責供電、計量收費的電力用戶屬于非電網直接供電的終端電力用戶(簡稱“終端用戶”),供電主體應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電價收取電費,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由自身承擔。
(二)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供電主體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通過電費向終端用戶分攤。
(三)供電主體應為終端用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計量設施,終端用戶是移動通信基站的,用電計量設施的安裝由移動通信基站運營企業和供電主體協商確定。
(四)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終端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目錄峰谷分時時段、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終端用戶安裝非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確定終端用戶用電價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5%,鼓勵有條件的供電主體不上浮或少上浮。
(五)供電主體執行非峰谷分時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平段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
(六)對確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終端用戶,供電主體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量后,剩余電量可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公平約定,價格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平段電價執行。
(七)鑒于移動通信基站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且為戶外設施,對終端用戶是移動通信基站的,供電主體不得讓其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等費用。
相關工作要求
(一)供電主體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鼓勵各供電主體在用電報裝時實行“一戶一表”或進行后期“一戶一表”用電改造,對符合條件且自愿移交資產的,電網公司將及時予以接收并實行直供到戶、抄表到戶。
(三)以上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各供電主體要切實做好政策的銜接工作。
告知書提示,如有供電主體執行政策不到位,終端用戶可撥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15。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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