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9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今年的主題是“共創健康中國,共享職業健康”。4月21日,合肥市包河區衛生健康委公布了侵害勞動者健康權益十大典型案例。記者了解到,自機構改革以來,該區累計查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違法案件33起,罰款40.8萬元。勞動者有哪些職業健康權力?
案例一、合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案
2019年11月,包河區衛健委依法對位于沈陽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執法人員下達衛生監督意見后,該企業采購并安裝了監測設備并安排專人負責。根據違法情形,包河區衛生健康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合肥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案
2019年11月,包河區衛健委依法對位于龍圖路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在公告欄中公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包河區衛生健康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安徽某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案
2019年12月,包河區衛健委依法對位于繁華大道的某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按規定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包河區衛健委依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五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履行了行政處罰并在限期內改正了違法行為。
案例四、安徽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未按規定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案
2019年12月,包河區衛健委依法對位于繁華大道的某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4S店)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按規定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未按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包河區衛健委依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五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履行了行政處罰并在限期內改正了違法行為。
案例五、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案
2020年8月,包河區衛健委依法對位于大連路的某家具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安排4名未經職業健康崗前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知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包河區衛生健委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五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在履行行政處罰時已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六、合肥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案
2020年10月,包河區衛健委收到衛生機構監測報告,轄區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2019年9月確診一名勞動者罹患職業病未按照規定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后遞交了《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報告》,包河區衛生健康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該單位警告、罰款人民幣八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合肥某設備有限公司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作業案
2020年12月,包河區衛健委依法對位于緯五路的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作業,沒有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第七十一條第四和第一項的規定,包河區衛生健康委對該公司下達警告、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合肥市某綜合門診部未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擅自開工建設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醫療機構案
2020年12月,包河區衛健委在歙縣路巡查中發現某綜合門診部正在裝修,未對其放射診療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包河區衛健委責令該醫療機構立即停止建設,按規定進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方可繼續施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合肥某床墊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案
2021年1月,包河區衛健委對位于緯五路某床墊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系統內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內容和職業健康體檢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該公司在接受約談時已按衛生監督意見落實整改,根據違法情形,包河區衛生健康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安徽某健康門診部未按照相關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開展工作案
2021年3月,包河區衛健委依法對位于南京路的某健康門診部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不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內容關鍵條款空項等情況,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五條第五項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包河區衛健委責令該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得開展無相應儀器設備的健康檢查項目,立即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并根據情形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五項的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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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樹立職業健康理念,推動落實用人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和勞動者的責任,我國將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確定為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今年的宣傳周主題是“共創健康中國,共享職業健康!”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職業病共包括10類132種,包括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及其他職業病。
職業病一般病因明確,有特異性,在控制接觸后可以控制或消除發病,病因大多可以檢測,一般有接觸水平(劑量-反應)關系,在不同的接觸人群中,常有一定的發病率,如能早期診斷,合理處理,預后較好。大多數職業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療方法,應著眼于保護健康人群的預防措施。但僅只治療病人,無助于保護仍在接觸人群的健康。
當勞動者懷疑自已得了職業病,可攜帶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材料到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勞動者有哪些職業健康權力?
如果勞動者工作的崗位存在職業危害,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有權拒絕用人單位未履行職業危害相關合同告知責任而安排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3.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4.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檢查結果。
5.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簽字蓋章。
6.有權知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7.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標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在沒有符合要求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狀態下的作業。
8.有權對企業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做法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9.有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0.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如實提供本人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葉曉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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