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消息:3月12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0年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合肥市市場監管系統圍繞高質量發展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職能作用,不斷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查相關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安徽信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認證證書案
2020年7月1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移交案件線索,對位于肥東經濟開發區的安徽信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當事人自2020年3月份起開始從事代辦CE認證業務。至案發日止,當事人受托為合肥吉姆衛生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俊華標牌有限公司、泉州市新世紀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等32家企業辦理了34份帶有“CE”標識的“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合格證書)。經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為企業代辦的上述34份證書不符合歐盟法律規定,系無效CE證書。
經查明,當事人在受委托辦理上述CE認證證書時,材料遞交、商業溝通均由當事人完成,已具備中間商性質。當事人作為中介機構,為客戶辦理ECM、PQAL兩家機構出具的無效CE證書并從中牟利,其行為違反了《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認證證書行為。2020年8月27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肥天橋調味食品有限公司崗集分公司超范圍生產不合格綿白糖案
2020年11月23日,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揚州市市場監管局抽檢的標稱該公司生產的綿白糖產品《檢驗報告》(判定為不合格),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細表(許可證編號:SC10334012105339)中未備注綿白糖的生產許可,未批準生產白砂糖、赤砂糖、冰糖。在當事人的生產車間及成品庫,未發現規格為500克/袋的綿白糖產品。
經查,當事人從某公司采購了1袋綿白糖(85KG/袋),然后以500g/袋進行分裝生產。當事人超范圍生產不合格綿白糖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責令停止生產抽檢不合格的綿白糖產品;2、沒收違法所得624元;3、罰款6279.2元。
合肥廣善緣大藥房有限公司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6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位于合肥市金寨路421號的合肥廣善緣大藥房有限公司銷售的3M口罩售價高達30元每只,該局隨即派出執法人員赴當事藥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網絡反映情況屬實,該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不但不配合調查,還虛構購進成本,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經查明,當事人虛構所銷售的3M口罩購進成本,屬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哄抬物價情形。2020年2月13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趙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0年11月27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對某車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標稱各品牌白酒共計952瓶。所涉品牌白酒經商標持有人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白酒進行了扣押。
經調查,當事人趙某在明知上述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情況下仍然購進用于銷售。當事人銷售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共計952瓶,涉案金額共計240136元,違反了《商標法》《刑法》的相關規定,廬陽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合肥市申迅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保案
2020年12月4日,合肥市蜀山區華府駿苑5號樓1單元電梯發生沖頂事件,導致被困人員輕傷,電梯和房頂受損。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經調查,該小區電梯維保單位合肥市申迅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年度保養的要求對電梯安全鉗、制動器等部件進行檢查、清潔、潤滑,造成制動器內存有鐵屑及油污未能及時清除,最終導致電梯沖頂事件發生。
因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2020年12月19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肥悟卡電器廠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12月1日,包河區市場監管局通過“全國互聯網監測平臺”監測發現,合肥悟卡電器廠涉嫌通過互聯網發布虛假廣告。
經調查,當事人在無材料證明其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情況下,在京東店鋪中發表了“60天后的效果 更緊致,提拉肌膚 下頜輪廓分明 撫平細紋”、“打開脂肪分解通道,提高面部肌纖維彈性 留駐分子活力,瘦臉率提高12%”、“60天后的效果 提高膚色 明確臉部輪廓 提拉嘴角”等廣告,廣告費用為2000元。因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2021年1月20日,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合肥市新站區銅盛五金建材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12月14日,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對合肥市新站區銅盛五金建材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被舉報人經營的外包裝標識某品牌的坐便器85個,涉嫌侵犯某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對涉案商品進行了扣押。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在網上以單價108元的價格購進標識“某某某”字樣的馬桶98個,以140元左右的價格對外銷售,截止案發時,共銷售12個,損毀1個,剩余85個被依法查扣。當事人銷售上述涉案商品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2021年1月4日,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權“某某某”牌坐便器85個;2.罰款11500元。
合肥廬陽區苗絲繪美發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
在2020年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中,合肥廬陽區苗絲繪美發店銷售的苗絲匯營養液(養發型)被檢出[黃體酮]項目不符合規定。2020年10月19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立案進行調查。
經查明,2020年6至7月份,當事人從某銷售人員處現金購買6盒苗絲匯營養液(養發型),未按照規定索要進貨票據、生產廠家和產品的相關信息等資料。經涉案產品標稱生產地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協查,涉案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廣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從未生產過名稱為“苗絲匯營養液(養發型)”(生產日期20200320)的產品,上述產品系假冒該公司廠名廠址的化妝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因當事人上述行為同時違反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違法事實與情節,應當擇一重處。2021年1月7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00元;2.罰款1500元。
安徽省立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店虛假宣傳案
2020 年 1 月 26 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線索,對位于包河區屯溪路 259 號的安徽省立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店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藥店銷售商品標價簽標注商品 “朝美 N95 口罩 ”零售價 40 元 / 只,而實際該商品外包裝標注的執行標準為 GB2626-2006 KN90,并非標注的 “N95 口罩”。當事人利用價簽對商品的功能、質量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2020年2月27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 20 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藥店對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向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提起行政復議,省市場監管局依法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2020 年 9 月 7 日,該藥店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和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為共同被告,向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該藥店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該藥店不服,上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肥市寸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
2020年1月31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在調查一起銷售未依法注冊的一次性醫用口罩案件中,根據線索溯源,對合肥市寸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證實涉案產品為該公司出售,且該公司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明,涉案產品為當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從太和縣李某處購進,貨款合計 37.83萬元。經調查核實,上述一次性醫用口罩不是產品外包裝所標注的公司生產,為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經檢驗,涉案產品不符合外包裝標注的產品技術要求。根據《食品藥品監督領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移送案件罪名目錄及證據移送標準》,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2020年8月20日,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有罪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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