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反映到司法領域的消費糾紛日益增多。合肥市兩級法院在2016-2020年期間審理產品責任糾紛案件596件,審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237件,審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1073件,審理旅游、餐飲、教育培訓等服務合同糾紛1741件。
涉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呈現出多元特點
合肥市中院民一庭庭長張勇介紹,隨著經濟結構和消費模式的轉變,涉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也呈現出多元特點,比如,案件類型較為多樣。主要包括食品、日用品等買賣合同糾紛,產品責任糾紛,健身、旅游、美容等服務合同糾紛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等。
其次,網絡消費糾紛增長明顯。網絡購物的迅猛發展在給消費者帶來便捷優惠的同時,也對產品質量監管、售后服務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引發網購糾紛的增長。
還有,維權領域較為集中。消費者反映問題主要是商品包裝標識不全、涂改或超過保質期限、標明成份與實際不符、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違規等。
而知假買假案件仍然較多。食品藥品類產品仍是“職業打假人”重點打擊對象。最后是案件審理結果以撤訴為主。消費者起訴多為獲得經濟賠償,在與商家達成賠償協議后選擇撤回起訴。
結合案件特點,張勇也梳理了一些常見的“消費陷阱”,給廣大消費者提出幾點建議,選擇正規的商家,尤其是在網購過程中,盡量選擇正規網店,不貪圖便宜,購買不合常理的低價商品。審慎對待廣告宣傳,不要輕信商家不切實際的宣傳和承諾。仔細查閱商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牌、產地、保質期、外包裝標識等,提高自身鑒別力,防止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費憑證,包括交易憑證、付款憑證等,以便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提供維權依據。
典型案例:
案例一:便利店銷售不合格口罩,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86萬元
【案情簡介】2020年1月,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爆發,醫用口罩作為防疫用品,社會需求量激增。2020年1月22日,某便利店與某生物科技公司簽訂《采購協議》時,未嚴格審查公司的相關資質,且在收取貨物時未查驗產品檢測報告。某便利店收貨后,將其中26278袋發至所屬各門店,以每只1.14元的價格向社會公開銷售。后某便利店因銷售的口罩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便通知各門店下架商品退回倉庫,并進行了報案、召回和退賠。2020年2月4日、2月10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便利店倉庫中登記保存的口罩進行了查扣。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所《檢驗報告》顯示,案涉口罩細菌過濾效率(BEF)、無菌性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不符合豫械注準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要求。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向合肥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某便利店召回已銷售且尚存的不合格一次性醫用口罩并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承擔銷售額三倍的賠償款86萬余元,合肥中院支持了其訴求。
【案例評析】公共衛生安全直接關系到社會每一個體的健康權益。本案發生在新冠疫情爆發初期,某便利店大量銷售不合格一次性醫用口罩,不僅危及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且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不利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因此提起了公益訴訟。該案適用的懲罰性賠償主要用于懲戒惡意侵害或有意無視他人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其目的在于懲罰與威懾。合肥中院最終按某便利店的全部銷售額三倍認定賠償數額,該賠償款將轉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設立的公益訴訟賬戶,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一步完善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及款項用途。司法機關在公共安全領域探索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方式為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提供司法保障,對提升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具有很強的創新意義和實踐價值。
案例二:還沒健完身就要關門?法院:退還剩余學費1157元
【案情簡介】吳某在某健身公司門店辦理了為期三年的健身卡,并向某健身公司支付了2111元會費。此后某健身公司按約提供了健身服務,但因突遭新冠肺炎疫情,某健身公司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予以停業,至2020年5月7日復工開業。因經營困難,某健身公司又于2020年7月2日發布通知,于2020年7月4日關閉某門店。后吳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健身公司退還會員費。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健身公司因受疫情原因停業影響,已將吳某會籍有效日期延長三個月,至2020年7月4日關閉某門店,吳某預交會費余額為1157.6元。最終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協議,由某健身公司返還吳某剩余會費。
【案例評析】辦理健身會員一般情況下是預付消費,有些健身公司在收取大量會費后沒有實際經營就關閉門店,近年來在該領域發生的消費糾紛數量較多。而此類糾紛雖然涉及人數眾多,但由于單個個體所涉金額不大,很多人覺得維權成本過高,往往就自認倒霉,放棄維護自身的權益。本案是一起健身服務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吳某因健身門店關閉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健身會費,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健身公司門店關閉后無法為客戶提供健身服務,不能實現雙方訂立的合同目的,故支持了吳某的訴請。廣大消費者在進行預付消費時,要注意保管相關合同、繳費憑據等證據,在產生糾紛后應積極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買到30瓶假茅臺,法院判“退一賠三”
【案情簡介】王某與安徽某公司訂立《酒水購銷合同》,約定安徽某公司向王某供應“飛天茅臺”酒,單價1499元/瓶,王某支付了相應貨款。后王某發現其收到的30瓶“飛天茅臺”酒均系假酒,因雙方就退款及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安徽某公司退還購酒款及支付三倍賠償金。安徽某公司辯稱其與王某之間未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假酒均系業務人員自行出售,王某應向業務人員索要退款及賠償款。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王某作為消費者,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安徽某公司向王某出售假酒,應當向王某退還貨款及按照三倍貨款賠償。
【案例評析】隨著公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白酒文化的影響,個人購買高端白酒已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消費行為。本案中,“飛天茅臺”酒作為一種知名度較高的特殊商品,常年受市場追捧,作為生產商和銷售商應當對商品的質量及商品的流通環節進行嚴格的把關,在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要盡到審慎的查驗及渠道管理義務,確保消費者能購買到符合其預期的真品。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也不能貪圖便宜,對明顯不合常理的銷售行為要注意甄別,一旦發現有瑕疵等質量問題,應及時保存證據并積極與商家交涉或向有關部門主張維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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