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原大隊長戴玉程受賄一案,二審已審結,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判決書。十多年來,戴玉程受賄50.15萬。合肥中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戴玉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記者注意到,一審宣判后,戴玉程上訴稱其受到刑訊逼供,但合肥中院查明,其并未受到刑訊逼供。
原判認定,2007年8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戴玉程任合肥市公安局龍崗派出所所長,負責轄區內治安管理、戶籍管理等事項;2013年9月至案發,戴玉程任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以下簡稱瑤海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負責轄區內的刑事偵查等工作,并對各責任區刑警隊進行業務指導。戴玉程在擔任龍崗派出所所長和瑤海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戴玉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5015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戴玉程主動交代了部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戴玉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二、追繳被告人戴玉程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一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戴玉程不服,提出上訴。其認為,原判認定他收受徐某琴30萬元證據不足,其相關有罪供述及自書材料是辦案機關使用威脅、欺騙、虐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另外,還有一些錢財是朋友間的人情往來,不應該認定為受賄。
合肥中院二審認定,辦案機關訊問戴玉程的同步錄音錄像證實,相關同步錄音錄像完整記錄了辦案人員訊問戴玉程的全過程,辦案人員在訊問戴玉程時并沒有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戴玉程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戴玉程在接受訊問時,思維清晰、語言流暢、精神狀態良好;訊問結束后,辦案人員充分保障了戴玉程閱讀、修改筆錄的權利,戴玉程經閱看筆錄后,對筆錄中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并簽名、捺印予以確認。因此,戴玉程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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