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21年1月6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該院判決宣告被申請人沈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據了解,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合肥市判決的首例案件。
庭審現場
據了解,被申請人沈某(女)與申請人沈某(男)系兄妹關系,沈某(女)于2017年被診斷為混合型癡呆、多系統萎縮、癥狀性癲癇等多種疾病長期臥床,生活不能自理。沈某(男)向廬陽法院申請依法宣告沈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廬陽法院根據沈某(男)的申請,委托合肥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沈某(女)有無精神智能障礙,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合肥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為沈某(女)系器質性智能障礙(重度)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訴訟中,兩兄妹的母親作為沈某(女)的代理人參加訴訟,且同意由沈某(男)作為沈某(女)的監護人。
廬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沈某(女)與申請人沈某(男)系兄妹關系,沈某(男)依法有權向法院申請要求宣告沈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合肥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依法宣告沈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沈某(女)的親屬同意由沈某(男)作為沈某(女)的監護人,法院予以確認。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的上述規定也是吸收了《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本案中,被申請人沈某(女)雖然在2017年即被診斷存在影響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疾病,但其疾病狀態一直持續至今,所涉及的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情形屬于民法典適用范圍。
繆妍 王鵬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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