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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29日,記者從合肥市經開區獲悉,合肥市生態環境局近期與當事人邢某在經開區生態環境分局、經開區公安分局的見證下,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根據協議,邢某某對其非法回收、處置廢鉛蓄電池造成的環境污染以貨幣賠償+自行修復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據悉,這是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
2020年7月,經開區生態環境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邢某經營的廢鉛蓄電池回收站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邢某擅自非法回收、處置廢鉛蓄電池。根據省市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經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檢測,該回收站場地內的部分土壤受到污染。安徽省環科院司法鑒定中心評估認定,當事人邢某的經營行為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損害,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隨即生態環境部門對邢某提起生態損害賠償要求。
據了解,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未推行之前,單位或個人因非法排污或肆意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只是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并未對受損害的生態環境進行賠償和修復,后續損失往往由政府“買單”。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后,環境違法行動一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在原有的處罰基礎上,將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關行政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向違法單位或個人進行生態索賠,賠償資金用于修復生態環境。
目前,邢某已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支付了相應的賠償金11.6758萬元,并正在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回收站內的土壤修復。“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經開區生態環境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起生態環境損害磋商案件,是《合肥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出臺后合肥經開區首例案件,也是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力協作的結果,有很大的示范意義。
韓林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