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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1月11日,記者了解到,曾于今年上半年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肥東男子張某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的某天,張某某乘坐公交車去學校替小孩領取課本。當公交車行駛至該中學站牌處時,駕駛員詢問有無人員下車,因無人回應,公交車未在該站點停車。張某某發現坐過站后,與公交車駕駛員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張某某數次伸手搶奪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公交車駕駛員緊急靠邊停車后報警。事發時,公交車內實載乘客30人左右。
張某某在行駛的公交車上搶奪車輛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肥東縣人民檢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對張某某提起公訴,肥東縣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比張某某搶奪方向盤更惡劣的是法律意識淡薄的張某某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的社會危害性,他在公交車司機停車報警后自己也報警,向警方控訴司機的“惡劣行徑”,等到警方闡明其行為的危害及已經觸犯法律后,張某某才認識到錯誤。
乘客搶奪方向盤,其原因林林總總,不外乎乘客錯過站要求提前下車,乘客嫌車速過慢要求加速,乘客想等待未上車的同伴而要求立即停車等……這些人為了一己私欲而置公眾利益于不顧,搶奪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是對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脅,車輛一旦失控,危害后果將難以估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從重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