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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廬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
廬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某生先后糾集許某某、陳某柱、符某宏、韓某軍、邢某振、謝某寶、鄭某飛、徐某恒、張某輝、喬某祥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串通投標、非法采礦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一定區域內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以許某生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經濟、行為、危害性特征,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王某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一般參加者,對其參與的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多次有組織的采用暴力、“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有組織的采用“軟暴力”手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廬江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王某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