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因經濟糾紛,男子李某在合肥街頭,一輛寶馬車內,提刀對其連襟行兇,致其當場死亡,后報警自首。這一悲劇,一度讓人惋惜。12月29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彈簧刀一把,予以沒收。聽完判決,李某當庭表示上訴。
李某系河南洛陽人,今年30歲。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陳某某系連襟關系,2018年,兩人因共同經營的飯店虧損倒閉,產生經濟糾紛,李某多次要錢未果,產生殺害陳某某的想法。
2019年10月6日中午12:32,李某騎電動車尾隨陳某某到達合肥市蜀山區望江西路維也納森林花園小區南門,陳某某在該小區南門東側停放的黑色寶馬轎車內短暫停留后離開。李某于12:45尾隨陳某某離開,后約13時,回到該小區南門西側繼續蹲守。14:05,陳某某回到該小區南門東側,駕駛黑色寶馬轎車準備離開。李某見狀,走至駕駛座旁找陳某某要錢。雙方發生爭吵,于是,李某使用事先準備好的彈簧刀,由車窗向內連續扎刺陳某某的頸部、胸部、腹部、面部等多位20余刀,致其當場死亡。隨后,李某撥打110電話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后將其帶回。
經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符合銳器刺切胸部、腹部、致左肺破裂,降結腸斷裂導致大出血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出于報復,持刀捅刺、扎捅被害人頸部、胸部、腹部、面部等部位,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系有預謀的實施殺人行為手段殘忍,且系在公共場合公然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其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對其嚴懲,被告人李某作案后,雖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但綜合本案案情及后果,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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