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28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原告是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卡旺卡”),被告是安徽卡旺卡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卡旺卡”)。合肥高新區法院民二庭(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查明事實后,當庭作出判決。
原告訴稱,卡旺卡品牌最早成立于2008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兼實際控制人薛某系第10070377號、第31528862號等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薛某將案涉商標授權給原告公司使用。
原告將上述案涉商標中的“卡旺卡”字樣用于企業字號,并經營多年,在消費者中產生了較高的影響力。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原告取得上述商標專用權以及原告公司成立的日期。
原告稱,因擴大經營需要,準備注冊安徽卡旺卡相關公司時,發現了被告的存在。被告目前僅注冊成立,尚未正式生產經營。
該案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圍繞本案相關事實問題展開調查后,當庭判決被告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卡旺卡”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開支)。
法官表示,安徽卡旺卡將“卡旺卡”字樣用于企業名稱中,也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企業與合肥卡旺卡存在密切的聯系,從而損害其競爭利益。故安徽卡旺卡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卡旺卡”三字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予以修正,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卡旺卡”字樣,法庭對合肥卡旺卡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王君 趙玉琦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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