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4月9日,在審理一起僅有證人證言為關鍵證據的案件中,肥東縣人民法院通過要求證人作證前簽署保證書,不僅增強了證人出庭作證的責任感,給弄虛作假行為以警示,更幫助法官查明事實,公正裁判。
這是一起觸電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原告方某某訴稱,2019年3月10日,其在合肥市銅陵北路與梅沖湖路一處無人看守的“野塘”釣魚時被高壓電電擊致殘。因事故發生前毫無征兆,被電擊的剎那間自己已經失去知覺,對于受傷經過也無法說清。事后,自己被送往醫院救治,沒有撥打報警電話以及向供電公司報案,除其自身陳述以外無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自己被高壓電電擊。
方某某起訴要求,事發路段高壓電設施產權人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肥東縣供電公司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因方某某訴稱的事發路段較為偏僻,除與方某某有相同釣魚愛好的“漁友”外少有人跡。方某某遭電擊后失去知覺,其所釣魚的魚塘又無監控視頻可調取作為舉證,案件的定責陷入了困境。
根據方某某提供的線索,法院查明方某某受傷后曾有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因此尋找“目擊證人”成為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
法官通過對事發當天合肥市急救中心電話受理登記單的調取,獲得了“目擊證人”胡某的聯系方式,并通知胡某到庭作證。4月9日上午,該案公開開庭審理。胡某到庭作證并在庭前簽署了證人保證書。庭審中,胡某親自宣讀由其簽署的保證書并接受法庭以及原、被告雙方的詢問。最終,原、被告雙方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
該案當庭未宣判。
【法官說法】
證人證言是我國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特別是對于除了當事人陳述以外,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形式的案件來說,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尤為重要。如果證人提供虛假證言就會干擾正常的訴訟秩序,容易導致案件的錯判或誤判,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權威。
為減少偽證行為,嚴肅法庭審理秩序,維護法律尊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首次規定了“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
2019年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并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該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肥東法院率先在證人出庭案件中適用,要求證人宣讀。
截至目前,關于證人保證書的內容、格式、簽署時間及地點等尚未有明確規定,但肥東縣人民法院在此方面將進一步進行探索,讓證人保證書制度在每一起證人到庭作證的案件中得到落實,促進案件事實的查明,作出公正的裁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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