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合肥市肥東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及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案件,判處被告人柯某某罰金4000 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則判決被告柯某某賠償其非法狩獵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3300元,同時在省級以上公開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柯某某在肥東縣梁園鎮柯崗村大柯崗組西側水塘中,使用夜間照明行獵的方法捕捉水鳥9只。
9月23日,經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水鳥進行鑒定,確定被獵捕的水鳥中8只為“黑水雞”、1只為“斑嘴鴨”,均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經查,2019年中秋節前后,被告人柯某某曾以同樣的方法獵捕水鳥十余只,被獵捕的水鳥出售后共獲利一百余元。
今年2月4日,肥東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對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訴,同時,向肥東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肥東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3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3月13日,肥東法院公開宣判,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柯某某罰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網罩、頭燈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則判決被告柯某某賠償其非法狩獵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3300元,同時在省級以上公開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對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三有”野生保護動物)的陸生野生動物依法受保護,禁止使用氣槍、毒藥、夜間照明行獵等方法狩獵。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狩獵管理的通告》第三條規定:哺乳動物、鳥類每年10 月1 日至翌年1 月31 日為狩獵期,其他時間為禁獵期。
該案中,被告人柯某某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獵期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被告柯某某非法狩獵的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導致野生動物物種數量減少,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人要求賠償其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并公開賠禮道歉的請求,肥東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鳥類是人類的朋友,保護鳥類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事關全民健康。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家園是我們每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大家生活中常見的野生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都是“三有”動物,非法狩獵超過20 只就已觸犯刑法,且面臨“刑事”“民事”的雙重處罰。
很多人不知道掏麻雀窩、捉青蛙等行為是違法行為,希望通過該案例以警醒廣大居民,樹立法治意識,改變不良習慣,愛護動物,保護環境,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動物,人人成為保護野生動物的志愿者,若以身試法必受嚴懲。
吳淑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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