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月13日上午,當事人周某某至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前臺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因材料不具備立案登記條件,經廬陽法院干警口頭告知后,周某某竟腳踹法院立案大廳北側第三間調解室木門導致木門損壞,該行為已嚴重擾亂法庭立案秩序。經法院訓誡后周某某拒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鑒于周某某上述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立案秩序,且拒絕賠償財務損失。廬陽法院決定對周某某處以拘留十五日并罰款1000元的司法處罰。
法院提醒,文明你我他,和諧靠大家。維護自己權益請合理走司法程序,切勿帶著情緒毀壞公物。擾亂法紀不可為,法不容情要拘留。
王雅玲 鄭青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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