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近日,合肥中院對李德友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合肥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首要分子李德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其余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德友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對福樂門商業廣場和御景灣商業廣場區域造成嚴重影響,給產權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引發各種矛盾,嚴重影響社會管理。該組織實施的暴力犯罪活動,給多名被害人造成身體和精神創傷。
合肥中院認為,李德友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等,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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