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近日,合肥中院對方志明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合肥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首要分子方志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其余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方志明、薛永建、吳敏、羅永紅、林森糾集在一起,采用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參與者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合肥中院認為,方志明等人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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