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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8月11日,記者從肥東縣市場監管局獲悉,該轄區內安徽愛體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經營的“卡尚”牌山藥(代用茶)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被罰沒款10060元。
據悉,去年12月19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瑤海區市監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安徽愛體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愛體德大藥房)經營的“卡尚”牌山藥(代用茶)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Q/AHLA0001S- -2015《代用茶》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安徽愛德體大藥房銷售經營的“卡尚”牌山藥(代用茶)是從合肥億方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分別于2018年1月10日和2018年2月5日共計購進70盒(100 克/盒),銷售價格為23元/盒,有進貨單據和銷售票據。截止抽樣前,共計銷售5盒,違法所得65元。該公司索要了合肥億方商貿有限公司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材料,有隨貨同行單和出廠檢驗報告,但沒有索要生產廠家安徽雷奧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生產資質材料。
肥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未能及時提供生產廠家安徽雷奧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生產資質材料。
肥東縣市場監管局認為,安徽愛德體大藥房銷售不合格“卡尚”牌山藥(代用茶)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最終,安徽愛德體藥房被沒收違法所得60元,并被罰款1萬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見習記者 徐琪琪